原告:李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宜章县X镇X路杉山里X号。
法定代表人:喻某,该局局长。
原告诉被告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被告已经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表示就争议的问题与被告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协调处理,并要求撤回诉讼,其意识表示真实,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二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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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戴斌
审判员李某文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肖毅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