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神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38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系西安富士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捕前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贺健、贺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系西安富士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其所在的公司系四川科莱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销售商。2011年9月4日被告人罗某以西安富士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与神木县红旗大酒店负责人苏某签订了电梯销售与安装合同,该合同的供方为四川科莱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需方为苏某,合同总价为21万元。苏某在合同上签字后。苏某按照被告人罗某指定的帐号支付了工程总价的30%的定金7万元,被告人罗某在收到7万元货款后,并未将其与苏某签订的电梯销售与安装合同向所在的公司汇报,也未向电梯厂家提供电梯订单。随后被告人罗某将苏某给付的7万元用于个人赌博和花销挥霍。2011年9月26日,被告人罗某慌称公司即将要发货为名,要求被害人苏某平再次支付电梯工程总价的50%的款,被害人苏某信以为真,于当日再次向被告人罗某指定的帐号汇入人民币十万零五千元。被告人罗某在收到苏某的货款后,并未上交公司,而是用于个人赌博等挥霍。2011年10月份,苏某多次与被告人罗某联系未果后,于2011年11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于2011年11月29日在安康市将被告人罗某抓获。
综上,被告人罗某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7.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害人苏某、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何某证言,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银行账户查询、汇款凭条、购货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身为西安富士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诈骗数额已达数额巨大,应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认罪,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起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晨光
审判员吴丽
代理审判员乔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