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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郭某不服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资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二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郭某、赵某和好夫妻关系,不离婚;

二、郭某、赵某之子赵某豪因交通事故死亡所得赔偿款11.6万元由郭某、赵某到银行共同存款,协商后共同支配;

三、一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郭某、赵某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即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蓉

审判员吴斌

代理审判员昌丹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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