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贺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高陵县X村一某,系赵某昌之妹夫,村民。
被执行人xx一某。
负责人王xx,系该组组长。
被执行人x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xx,系该村村长。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高xx一某、xx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某,本院于1995年8月15日作出的(1994)高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xx一某、xx村民委员会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4)高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晓林
二0一某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