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执行人曹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陕西省高陵县X区X栋X单元X室,工人。
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某于2011年7月7日向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委托高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某以重复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高执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晓林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