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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执行人曹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陕西省高陵县X区X栋X单元X室,工人。

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某于2011年7月7日向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委托高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某以重复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高执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晓林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武Ny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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