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岐山县X村民。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xx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公某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某林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