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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佳宁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五一大道X号联合商厦X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介虎,湖南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某华,湖南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宁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大道梓山湖新城销售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广,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佳宁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上诉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佳宁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本案纠纷;

二、涉案工程项目在益阳市政府相关行政规划修改出台后,根据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由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佳宁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予以配合,对涉案合同的履行问题依法予以解决;

三、双方均同意本案客观事实部分不写入调解书;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佳宁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和平

审判员李京伟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夏羚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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