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姬某。
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姬某的陕x号出租车予以扣押,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姬某的陕x号出租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某耿
审判员詹向军
审判员杜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