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姬某。

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姬某的陕x号出租车予以扣押,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姬某的陕x号出租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某耿

审判员詹向军

审判员杜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锦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