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33000元。现刘某已将该款领走,本案执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