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的(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某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xx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晓林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