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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诉申永顺、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牛某某,女,46岁。

被告申永顺,男,65岁。

被告纪某某,女,56岁。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申永顺、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某诉称,被告申永顺1994年11月向原告借款x元,并承诺按3%月息给付利息,用期半年,到期本息一并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申永顺于1999年4月2日还款x元,还剩本息x元至今未还。被告纪某某是被告申永顺的合法妻子,该笔债务是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十五年来因被告拒不还款,给原告经济上、精神上均造成很大损失,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x.76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原告发生法律关系的是法人,债务是一种法人之债。现原告向自然人提起诉讼,并以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为由提起诉讼,原告起诉二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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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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