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扶增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99年6月7日原、被告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李某,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原、被告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随被告李某生活,由其抚养教育。被告李某不要求原告黄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原告黄某对小孩李某享有探望权。
四、由被告李某一次性补偿原告黄某人民40000元(此款已当庭兑现)。
五、原、被告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黄某自愿负担。
七、原、被告双方其它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扶增荣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