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某、胡某、裴某与被执行人xx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1)高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某、胡某、裴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xx公司已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高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晓林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