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陵县X街。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孙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高陵县X村X号。
被执行人孙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xx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xx、孙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1)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孙xx已于2012年1月6日还款人民币10万元整,申请人予以确认;二、至2012年6月底前孙xx偿还申请人人民币10万元整;三、其余款项至2012年8月底前给申请人一次性付清;四、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高执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晓林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