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195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职工,住(略)。
被告永州市X区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原告黄某与被告永州市X区人民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定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游小燕、人民陪审员蒲武宣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以起诉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7.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原告黄某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长唐定杰
审判员游小燕
人民陪审员蒲武宣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