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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又名杨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男,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严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严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严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冉成文

人民陪审员宋国泉

人民陪审员吴涛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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