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又名杨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男,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严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严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严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冉成文
人民陪审员宋国泉
人民陪审员吴涛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