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柳某。
委托代理人王华,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章勇,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柳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元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案情:原告柳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8月27日自愿在宜章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3月,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2012年4月9日,原告以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柳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柳某自愿于2012年5月16日之前给予被告李某一次性经济帮助7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柳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元军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魏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