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某人代某。
被告吴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元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按农村风俗办理了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女,女孩吴某芳,男孩吴某民,现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1998年9月离开被告,分居至今已达13年之久。原告以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元军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魏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