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法定代表人谢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1年12月15日以其愿意与被告徐某庭外协商处理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元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枫
附:相关法律条文
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