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住所地:常德市X镇X路X号。
代表人周某乙,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鄢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申请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鄢XX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482.2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某支付令:
被申请人鄢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482.25元,支付支付令申请费230元。
被申请人如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交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爱龙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