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住所地:常德市X镇X路X号。

代表人周某乙,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鄢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申请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鄢XX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482.2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某支付令:

被申请人鄢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482.25元,支付支付令申请费230元。

被申请人如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交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爱龙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