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扶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原告扶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扶某平,(略)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文书,申请执行并领取执行款项。)
被告黄某(曾用名黄X),男,1978年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某某、扶某某诉被告黄某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扶某某、扶某某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扶某某、扶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某某、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扶某某、扶某某承担。
审判员郭罡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