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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某诉被告廖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汉市人民法院

原告代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

委托代某人宋莉(特别授权),广汉市金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址四川省德阳市X路旌都苑X号楼X层X号和X层X号。

负责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某人李健(特别授权),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四川省成都市X区X路X号,身份证号码(略),系公司员工。

原告代某诉被告廖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某审判员谢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的委托代某人宋莉,被告廖某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某人李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1日20时10分,被告廖某驶川x微型普通客车从广汉市X镇桃花山方向行驶,当行驶到事故地点倒车后转弯时,与从广汉市X镇桃花山方向行使由曹阳宽驾驶的川x普通两轮摩托车,车上乘坐代某相撞,造成曹阳宽、代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1年11月21日,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此次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廖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曹阳宽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代某无过错,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事发后,原告当即被送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治疗,医嘱休息一周。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02.81.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385元,合计3787.81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川x微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书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代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87.81元;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代某自愿承担(已预缴)。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某审判员谢剑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廖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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