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X栋X室。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委托代理人申武潮、李某,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佛山市顺德区X镇乐雨露影音店业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诉被告周某某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于2004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2004年9月3日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就被告周某某销售侵权的戏剧影视作品《两夫争一妻》与被告周某某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损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据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缴诉讼费用1210元,故本院退回605元给原告。
审判长梁冬
审判员谭海华
代理审判员陈正
二00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