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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解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解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省安乡县人,住……。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省安乡县人,住……。

原告解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爱成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解XX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结婚,1996年生育一子刘XX。婚后,因被告喜欢打牌赌钱,双方常为此争吵,原告劝告无果后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教育。

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结婚证1本,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原、被告身份证及户籍复印件,拟证明各自的身份及基本情况。

被告刘XX辩称,原告无故离家出走,对婚生子不闻不问,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现表示同意离婚。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依职权于2011年10月7日对被告刘XX作了一份调查笔录,刘XX表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本院通过审核,认为证据来源合法,且有关联性,应确认为有效证据,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部分陈述,本院依法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

原告解XX与被告刘XX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刘XX。双方离婚后于2009年复婚,并于2009年11月4日在安乡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认为被告喜欢打牌的习惯未改而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表示愿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000元,被告亦表示同意。

就上述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的原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后无故离家出走,是造成原、被告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且双方均认为婚姻无法再维持,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子一直由被告带养,由被告抚养教育更有利其健康成长,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教育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解XX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婚生子刘XX由被告刘XX抚养教育至成年,原告解XX一次性给付抚养费8000元(款项已支付),原告享有探望的权利,被告负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解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爱成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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