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刘XX。
被告崔XX。
原告徐某与被告崔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商福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2010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万元,承诺2010年4月15日还清,但期限届满后,被告仅给付7万元,余款16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崔XX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万元,承诺2010年4月15日还清,但期限届满后,被告仅给付7万元,余款16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1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徐某借款1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崔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商福领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田某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