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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沈丘县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10月12日被周某市公安局刑拘(在逃),于2011年10月18日到周某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周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周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6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豫x福田某重型自卸货车沿文昌大道由西向东行某至大广高速西二公里处,与行某李某X相撞,造成李某X当场死亡,冯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于2011年10月18日主动到周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李某X、李某X、李某X自愿协商达成事故赔偿协议,被告人冯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种经济损失125000元,当即履行某毕,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庭审过程中,被害人亲属李某X、李某X、李某X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双方再次自愿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冯某某再次赔偿被害人亲属各种经济损失5000元,当即履行某毕,被害人亲属表示对冯某某的行某已经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当庭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李某X、冯某X、程XX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某、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撤诉申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车辆痕迹鉴定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就民事部分已同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履行某毕,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驾驶机动车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黄华

审判员张晖

审判员朱景玉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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