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甲。
被告曾某乙。
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国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事实及原告的诉请:1984年,原、被告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分居生活已满二十年,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曾某甲与被告曾某乙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曾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国军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邝宏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