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生。
高某申请执行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被执行人吴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某时止。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某银行存款4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王同文
代理审判员张丹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天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