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咸阳销售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李某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咸阳销售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清偿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本金20000元,承担1994年10月10日起至1995年10月10日止的利息3600元,1995年10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1180元,执行费568元,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咸阳销售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62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王同文
代理审判员张丹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