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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诉被上诉人宜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乙等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郴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宜章县房产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群主,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章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元,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宜章县种子公司下岗工人,住(略)。

案由: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某甲不服宜章县人民法院(2009)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宜章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宜章信用社)对上诉人张某甲的起诉,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邓某某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宜章信用社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宜章县梅田信用社原为独立的企业法人,2007年9月11日,宜章县梅田信用社经改制,成为被上诉人宜章信用社的一个营业网点,其法人资格终止,债权债务转为被上诉人宜章信用社的债权债务。2006年12月19日,被上诉人张某乙向宜章县梅田信用社申请贷款,并出具了被上诉人邓某某同意被上诉人张某乙在宜章县梅田信用社贷款并承担对该笔贷款的一切责任的贷款委托书。贷款的当天,宜章县梅田信用社与借款人即被上诉人张某乙、抵押人即上诉人张某甲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张某乙向宜章县梅田信用社借款x元,借款期限从2007年2月5日起至2007年12月,贷款月利率为8.76‰,如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得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5计收利息;上诉人张某甲用其位于宜章县X镇X街宜房字第x号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2007年1月26日,上诉人张某甲与宜章县梅田信用社到宜章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房屋他项权证,并将他项权证交由宜章县梅田信用社保管。该他项权证中约定的抵押期间为2007年1月26日至2007年12月30日。2007年2月5日,宜章县梅田信用社向被上诉人张某乙发放了x元贷款,被上诉人张某乙向宜章县梅田信用社出具了x元借款借据,双方在借据中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08年2月5日。被上诉人张某乙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2009年10月8日、14日,被上诉人宜章信用社分别向被上诉人张某乙、上诉人张某甲送达了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被上诉人张某乙、上诉人张某甲均在通知书中签名确认。2009年10月14日,被上诉人宜章信用社向上诉人张某甲送达了贷款诉前通知书,上诉人张某甲在该通知书中签字确认。至2009年10月16日止,被上诉人张某乙尚欠贷款本金x元,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3.14‰计算为x元。

另查明,2007年10月19日,被上诉人邓某某与周伯雄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宜章县梅田信用社的x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周伯雄偿还,《合同书》签订后,周伯雄偿还了被上诉人张某乙名下x元贷款的部分利息,但双方未与宜章县梅田信用社办理相关的债务转移手续,宜章县梅田信用社的x贷款至今仍在被上诉人张某乙的名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周伯雄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张某乙向被上诉人宜章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x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0年6月30日止)x元,合计x元。周伯雄自愿用(2009)宜民二初字第X号案件剩余执行款x.5元偿还被上诉人宜章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余款x.5元由周伯雄用其在宜章县香樟苑A栋X、6、7、9、10、X号车库、B栋X、5、9、X号车库、E栋X、4、X号车库、F栋X号车库共14间车库担保,如周伯雄在2010年11月30日前未向被上诉人宜章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x.5元,被上诉人宜章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先处置上述14间车库,被上诉人张某乙、邓某某、上诉人张某甲对该x.5元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二、对x.5元借款的利息在实际偿还之前按照月利率0.75‰计算利息。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6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613元,合计x元由周伯雄承担。

四、其他无争议。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意见妥否,请评议。

审判长杨爱华

审判员曾一萍

审判员李振平

二○一○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李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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