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李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海波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