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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万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男,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万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曹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刘某、万某自愿于2012年6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货款76213元。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9元,减半收取852元,诉讼保全费820元,被告刘某、万某娃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文斌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张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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