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男,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万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曹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刘某、万某自愿于2012年6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货款76213元。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9元,减半收取852元,诉讼保全费820元,被告刘某、万某娃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文斌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张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