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XX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X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XX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与被告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生物公司诉称:自2009年4月至2010年7月5日,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农药,共计货款151286元,扣除被告退货及费用28186元,被告仅给付货款75600元,尚欠475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余下货款,但以各种理由拒付。故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47500元。
被告吴XX辩称:被告尚欠货款47500元是事实,被告也同意给付货款。但原告在买卖合同中有违约行为,被告将依法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相应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XX系常德市X区苗欣农资销售中心的经营者,因销售需要经常在原告处购买农药,双方于2009年11月26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3500元,原、被告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并约定于当年年底被告付清货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仅给付部分货款,对剩余货款47500元至今未付,故此原告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吴XX尚欠原告江西XX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货款47500元,于2012年4月9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江西XX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红先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