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乙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乙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双石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谷玲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