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乙,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马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原告田某乙因与被告马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双石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田某乙与马某自愿离婚;
二、各人衣物及各人生活、工作用品归各人所有;
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田某乙自愿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双石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