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田某乙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乙,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马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原告田某乙因与被告马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双石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田某乙与马某自愿离婚;

二、各人衣物及各人生活、工作用品归各人所有;

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田某乙自愿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双石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谷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