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咸阳市人,农民。2011年8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曹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7日4时45分许,被告人曹XX驾驶陕AAK581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安绕城高速由西向东行至52KM+800m处时,与前方停放于停车带王XX驾驶的豫PZ8486豫P6Z18挂车尾部相撞,致陕AAK581上的乘坐人冯XX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冯XX系交通事故引起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曹XX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XX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冯XX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曹XX应予惩处。其在侦审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黄一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