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魏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某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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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孙玲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曾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