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文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侯敏,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罗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05年自由相识后相恋,于2010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由于缺乏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日益恶化。故原告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原告罗某与被告文某离婚;2、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被告文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因原告所犯过错是导致离婚的全部原因,且给被告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上半年自由相识后相恋,于2010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导致夫妻关系日趋紧张,夫妻感情逐渐淡薄。现原告与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另查明: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如下:1、于2010年1月29日以3.4万元购买的桂x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于2011年11月3日的以9.48万元购买的桂x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3、位于钦州港富港新城X栋的亿新物资经营部门面内的办公用品;4、位于铁山港区X村X(3)号四号路的亿丰工贸经营部门面内的架管等货物;5、位于芦淞区X路X号经世皇城X号楼的X号房屋已偿还的按揭7.02万元。
有夫妻共同债务即欠原告姐姐罗某华10万元及其利息。其他夫妻共同债务,经原、被告同意,由被告负责偿还,且不要求法院查明所负债务的具体金额。无夫妻共同债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文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文某所有,被告文某自愿于2012年8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罗某夫妻共同财产差价款10.5万元,如逾期未付,则承担2万元违约金;
三、被告文某自愿于2012年6月23日前负责一次性偿还原、被告欠原告姐姐罗某华10万元的债务及其利息(利率为1000元/月,算至还款之日止),其余债务由被告文某负责偿还;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5178元,减半收取2589元,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孙玲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曾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