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本市浦东新区洁洁足道经营者,户(略)。因本案于200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某,(略)金石(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张某某,(略)金石(略)事务所(略)。
(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傅某及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28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傅某在其经营管理的(略)浦东新区X路X号洁洁足道内,将邵某、陈某(均另行处理)介绍给嫖客阮某某、赵某某(均另行处理),后上述4人在本区X路雨露旅馆X房间内分别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以上事实,被告人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邵某、陈某、阮某某、赵某某、仇某乙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为他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鉴于傅某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傅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0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美玲
书记员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