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南乡X组。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南乡X组。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黄君其独任审判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及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1日,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陈某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购买大宗财产,只添置了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无共同债权、债务。2009年2月原告外出打工后,一直未回过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陈某芳由被告陈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陈某自行承担;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按现状各自占有,互不找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君其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