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职工,住(略)。
原告马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审判员黄华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王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