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男
被告袁某,男
本院于2011年8月8日受理原告龚某与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某于2011年9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楚贤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