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万义生,(略)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扶增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94年11月29日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方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郭某。原、被告婚后在(略)兴桂路共同购买了住房一套,门面一间。由于性格不合,原、被告夫妻感情淡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方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方某随被告方某生活,由其抚养教育;婚生子郭某随原告郭某生活,由其抚养教育。原、被告双方某对对方某养的小孩享有探望权。
三、原、被告在(略)X镇X路共同购买的(桂东房权证(略)字第伍仟陆佰陆拾柒号房产证所登记的)方某名下的住宅(103.07平方某)一套归方某所有,商业门面(22平方某)一间归郭某所有。
四、原、被告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郭某自愿负担。
六、原、被告双方某它无争议。
双方某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某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扶增荣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