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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与被告李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彭天保,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X巷X号X组。

委托代理人魏英武,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案在受理原告吴XX与被告李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李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返还原物纠纷,而应是合伙纠纷,且被告的住所地为武陵区X区域也是武陵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XX的住所地为常德市X区,故本案的管辖权为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X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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