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XX,女,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被告张XX,汉族,柞水县万青小学教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3年11月28日(农历),被告张XX向原告姚XX的丈夫余XX借款1000元整,约定按每千元每年50元计算利息,并出具借条1张。2007年9月10日(农历)被告张XX又向原告姚XX的丈夫余XX借款1000元整,约定按每千元每年50元计算利息,并出具借条1张。原告姚XX的丈夫余XX于2011年正月初三病故后,原告姚XX多次找被告张XX索要该借款及利息,被告张XX借故拒绝偿还。现原告姚XX起诉于本院要求被告张XX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张XX于2012年1月5日前向原告姚XX偿还借款两笔本息合计2612元。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XX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胜志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