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双峰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原告曹某不服被告双峰县民政局婚姻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某于201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承担。
审判长肖民兵
人民陪审员康菁发
人民陪审员邓华丽
二0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