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梅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X镇崇德居委会。
被告芮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X村X组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梅x与被告芮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梅x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梅x诉称:被告芮xx以办公司急需资金周某为由,于2001年、2002年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810元,借款时约定借款利率为月15‰,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久拖不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5100元。
被告芮xx辩称:原告所诉借款的情况是属实的,但当时借款时并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现在是否可以不计算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芮xx因开办公司需资金周某,于2001年1月4日、2002年1月4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810元。后因被告所办公司严重亏损,未能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芮xx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60日内偿还原告梅x借款本金2810元,支付利息2290元,共计51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芮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承国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