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溆浦县林业局干部,住(略)。
被告舒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溆浦县林科所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略)。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以德独任审理,由代理书记员张家杨担任记录,于2012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舒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1985年相识并同居,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赵某乙。因双方了解较少,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没有感情基础,现已分居多年,感情已完全破裂,为了双方过好美好的明天,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1、证人夏锦华的证明1份,证明双方从2009年开始分居;
2、证人张平安的证明1份,证明双方从2009年开始分居;
3、证人孙必林的证明1份,证明原告修建溆浦花果山的房子时,被告从未到过工地,建房子的钱全部由原告给付;
4、证人张智的证明1份,证明原告建房向其借款80000元;
5、证人赵某甲秋的证明1份,证明原告建房时向其借款90000元。
被告舒某辩称:原、被告1983年认识并自由恋爱,1985年双方到单位打了证明去民政部门办结婚登记时,因当时没有结婚证了,所以没有拿到结婚证就办酒席开始同居了。婚后,因夫妻吵架,原告经常打被告,我们搬到花果山住后,我开始学坏参加赌博,但是我输的钱都是向我妹妹借的,一共有150000元,都是我自己慢慢还,原告没有出过钱。原告将花果山的房子卖了得了380000元,如果离婚必须给我200000元,赔偿我青春损失费。
被告舒某申请证人赵某乙出庭证明了以下事实:
被告舒某喜欢赌博,原告赵某甲因为舒某赌博借高利贷之事害怕,把溆浦花果山的住房卖掉了,卖房得款378000元。原、被告双方遇事不能很好的沟通,互不理解,性格不和,经常争吵,双方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分居。原告建房时曾向舒某母亲借款29000元。
原、被告对证人赵某乙的证言均无异议。
被告舒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
对证据1、2证明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证人与原告是好朋友,证明无效。对证据3、4的真实性、合某有异议。
本院对双方证据的认证意见:
原告所提交的4份证据,被告虽有异议,但其未提供证据反证;
证人赵某乙的证言具有真实性、合某、关联性,本院均予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本案的庭审笔录,本院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舒某于1983年在溆浦县林科所上班同事时相识恋爱,1985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双方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赵某乙。之后,双方先后在怀化市X区迎丰市X镇花果山购买住房一套和修建住房一栋。2008年,原告赵某甲因被告舒某借高利贷赌博,害怕房子被输掉,就将溆浦县花果山的房屋以37.8万元卖掉,用于清偿建房债务和女儿赵某乙上大学等日常开支。2009年10月,原告赵某甲只身离家出走,开始与被告舒某分居,怀化市区的房屋由其女儿和被告舒某居住生活。2011年12月7日,原告赵某甲向本院起诉,提出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属事实婚姻,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一)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某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被告舒某赌博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和分居主要原因,原告赵某甲提出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现有的在怀化市区一套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原告赵某甲起诉时没有提出分割的请求,该房屋可以分割给现占有人被告舒某及其女儿。被告舒某答辩提出分割房款380000元及青春损失费的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三)项和(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舒某离婚;
二、原、被告共有的位于怀化市X区迎丰市场X栋X室住房,分割给被告舒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以德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家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48v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