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广东省江门市人,住(略)。
诉讼代理人胡建丰,男,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般代理。
诉讼代理人梁XX,男,1957年出生,汉族,广东省江门市人,农民,住(略)。特别授权。
被告罗XX,男,195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19日双方在桂东县公证处订立了一份《林木转某合同》,因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此合同,并于2010年10月2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中原告因是外地人,作出了极大让步,原本(略)元林木款只是让被告返还860000元,并且分期支付,到2011年10月26日以前全部付清,可是被告中途只支付了293551元,剩余款项未按补充协议支付,原告多次打电话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无奈只能依靠法律,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766449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但未能履行补充协议是因为天气和桂东通往资兴路段“红星桥”不能通行所致。原告的转某某应支付,但不愿承担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19日双方订立了一份《林木转某合同》,并在桂东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因双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遂于2010年10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原告以860000元的价格转某给被告罗XX。补充协议明确了分期支付转某某的期限,现支付转某某最后期限已过,但被告仅支付293551元,尚欠566449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尽快支付转某某566449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定于2012年5月6日前被告支付原告转某某、利某、损某等共计650000元,其中2012年1月13日(2011年农历12月20日)前付10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64.49元,减半收取为5732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2866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罡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陈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