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驾驶x号货车,沿S33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9KM+300M处,与横过马路的新蔡县X镇X村委王庄幼儿王××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当场死亡。经新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负此重大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肇事的车辆照片,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某的户籍证明,证人王××、王××、王××、王××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郑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11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俊芝
审判员赵广
审判员熊华敏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树民